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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产品食品检验员化验员微检员食品安全检验员证报名了

2024-04-28

食品化验员培训(农产品检验员/食品安全检测员/微生物检员)考证
    食品检验样品采集
1采样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样品除外)。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5kg。
2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
3外埠食品应结合索取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了解发货日期、来源地点、数量、品质及包装情况。如在食品厂、仓库或商店采样时,应了解食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厂方检验记录及现场卫生状况,同时应注意食品的运输、保存条件、外观、包装容器等情况。要认真填写采样记录,无采样记录的样品不得接受检验。
4液体、半流体饮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者,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三个干净的容器中。
5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6肉类、水产等食品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后采样。
7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g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250g以下的包装不得少于10个。
8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样品采集,要具有典型性。
9检验后的样品保存
一般样品在检验结束后,应保留一个月,以备需要时复检。易变质食品不予保留,保存时应加封并尽量保持原状。检验取样一般皆指取可食部分,以所检验的样品计算。
10感官不合格产品不必进行理化检验,直接判为不合格产品。


一、食品检验鉴定考核对象:

  各食品生产企业从事粮油及制品检验(化验)人员;乳及乳制品检验(化验)人员;肉蛋及制品检验(化验)人员;白酒、果酒、黄酒检验(化验)人员;饮料检验(化验)人员;啤酒检验(化验)人员;糕点、糖果检验(化验)人员;罐头食品检验(化验)人员;调味品、酱货、腌制品检验(化验)人员;水产制品检验(化验)人员;茶叶制品检验(化验)人员;以及从事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内包装材料等岗位,用抽样检查方式对各类食品的成分及卫生、毒性等指标进行测试检验的人员。
 二、职业资格鉴定等级:
  食品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技师和技师的考评工作。
  三、教材及考核方式:
  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教材;职业鉴定考核由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组成。
  四、证书颁发:
  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鉴定考核均合格者,由市场监管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相应级别的《食品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从事食品检验(化验)工作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五、报名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张。
  2、两张2寸的和三张1寸的彩色免冠照片。
  3、报考回执表和申报表各两份。
  六、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资格证申报条件及收费报价: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初级工(五级1800元/人): (1)在同一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或累计工作四年以上的; (2)经过初级工培训结业。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 (1)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满三年; (2)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初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中级工培训结业; (3)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毕业并从事与所学相应的职业(工种)工作。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工(2200元/人): (1)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满四年; (2)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书并经过工培训结业; (3)高等院校毕业并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的中级工等级证。
     含授课费、资料费、材料费、实验耗材费、试剂费、实验指导费、鉴定考核费、培训期间午餐费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讲师介绍】

圣问技术stspx职业资格技能培训中心张建林老师q134 8799 257 V:134 1208 6256;范老师、李老师、刘老师、鲁老师、文老师、雷老师、秦老师、陈老师、朱老师、王老师等广州圣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团队。

   食品检验样品采集
1采样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样品除外)。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5kg。
2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
3外埠食品应结合索取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了解发货日期、来源地点、数量、品质及包装情况。如在食品厂、仓库或商店采样时,应了解食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厂方检验记录及现场卫生状况,同时应注意食品的运输、保存条件、外观、包装容器等情况。要认真填写采样记录,无采样记录的样品不得接受检验。
4液体、半流体饮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者,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三个干净的容器中。
5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6肉类、水产等食品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后采样。
7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g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250g以下的包装不得少于10个。
8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样品采集,要具有典型性。
9检验后的样品保存
一般样品在检验结束后,应保留一个月,以备需要时复检。易变质食品不予保留,保存时应加封并尽量保持原状。检验取样一般皆指取可食部分,以所检验的样品计算。
10感官不合格产品不必进行理化检验,直接判为不合格产品。